(2016)浙0303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2016-5811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彩莲,娄宪平,黄晓燕,李巧晓,章彩萍,项宗艳,林爱琴,丁永和,陈建平,邵彩丽,王炳妹,潘卫章,姜海潮,姜海华,王小通,娄宝木,彭春燕,林小微,孙洪美,娄宪光,董学榜,姜祥岳,王爱玉,施少红,王成淼,杨志雄,叶立升,蔡爱华,李新光,张翔兴,王玉娥,卓益雄,张丽谊,张维明,李崇香,林玉萍,王国荣,胡海啸,黄肖肖,王崇育,陈绍武,姜玉花,周成海,周开国,林菊香,张洁洁,黄加仕,王士娒,林日田,项敬华,项旭阳,姜国银,郑爱民,项洪兴,林爱芳,陈珠香,王光荣,孙宝仁,邵青青,王蓉芬,张崇炎,孙彩莲,张崇安,蔡玉燕,张成武,邵美玉,王春起,范定启,张宪忠,吴克展,孙元文,娄彩伟,施族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5811号之一原告:娄彩莲,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娄宪平,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黄晓燕,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李巧晓,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章彩萍,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项宗艳,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林爱琴,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丁永和,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陈建平,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邵彩丽,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王炳妹,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潘卫章,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姜海潮,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姜海华,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小通,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娄宝木,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彭春燕,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林小微,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孙洪美,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娄宪光,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董学榜,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姜祥岳,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爱玉,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施少红,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成淼,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杨志雄,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叶立升,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蔡爱华,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原告:李新光,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张翔兴,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王玉娥,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卓益雄,男,194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张丽谊,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张维明,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李崇香,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林玉萍,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原告:王国荣,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胡海啸,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黄肖肖,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崇育,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陈绍武,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姜玉花,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周成海,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周开国,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林菊香,女,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张洁洁,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黄加仕,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士娒,男,194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林日田,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项敬华,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项旭阳,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姜国银,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郑爱民,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项洪兴,男,193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林爱芳,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陈珠香,女,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光荣,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孙宝仁,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邵青青,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蓉芬,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张崇炎,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孙彩莲,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张崇安,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蔡玉燕,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告:张成武,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邵美玉,女,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春起,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范定启,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张宪忠,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良鹤、蔡慧,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克展,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孙元文,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第三人:娄彩伟,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第三人:施族,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娄彩莲、娄宪平等69人与被告吴克展、孙元文、第三人娄彩伟、施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娄彩莲、娄宪平等69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彩莲、娄宪平等69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力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