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淼与王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淼,王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刘淼,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朋涛,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淼与被执行人王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万元,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