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上海造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造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造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4255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30781423401。法定代表人:邓光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洲西大街8-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477152788X7。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造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98元,由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海造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698元。经申请执行人上海造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2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均被另案冻结,未发现有其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