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涂某与何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何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614号原告:涂某,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某,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涂某与被告何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