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洪俊、赵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洪俊,赵峰,张俊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022号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春燕,任该公司经理。被告:魏洪俊,女,汉族,1968年1月3日生,住盐山县。被告:赵峰,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生,住盐山县。被告:张俊勇,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生,住盐山县。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洪俊、赵峰、张俊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魏洪俊、赵峰、张俊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