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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洪俊、赵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洪俊,赵峰,张俊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022号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春燕,任该公司经理。被告:魏洪俊,女,汉族,1968年1月3日生,住盐山县。被告:赵峰,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生,住盐山县。被告:张俊勇,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生,住盐山县。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洪俊、赵峰、张俊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魏洪俊、赵峰、张俊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