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和李某某;甘肃天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81号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甘肃天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高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甘肃天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405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甘肃天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405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