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凯犯合同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1执57号移送部门:汶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田凯,男,羌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四川省汶川县人。被执行人田凯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汶川县人民法院以(2014)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被执行人田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直未缴纳罚金,汶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田凯因疾病死亡,已于2015年3月12日被其户籍所在地汶川县公安局注销身份信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凯现已死亡,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汶川县人民法院(2014)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对田凯刑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赵 江审判员 克康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饶 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