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云倩倩与赵勇、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倩倩,赵勇,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321号原告:云倩倩,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勇,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5楼。负责人:杨志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倩倩与被告赵勇、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倩倩负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屈继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