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谭奇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607号被执行人谭奇兵,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我院依职权依法执行谭奇兵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23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