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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谭奇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607号被执行人谭奇兵,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我院依职权依法执行谭奇兵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23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