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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胡某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中载明的住所地,即“沭阳县万匹乡三圩村十五组0265号”,以法院专递向其邮寄开庭传票(快递单号1000567992592),通知其于2017年8月1日上午10:00到本院第四法庭开庭,该邮件于2017年7月23日由胡树长代收。届时,上诉人胡某未有到庭。上诉人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丹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