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90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军营、被告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1年农历6月2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答辩在2002年8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被告向法庭出示了结婚证书及复印件,经原告质证,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被告向法庭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告予以认可。原告起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