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成大与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大,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成大,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关于李成大等六人申请执行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五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