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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邱奕怀、梁国荣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奕怀,梁国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32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奕怀,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国荣,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丽荣,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奕怀、梁国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粤03刑初7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邱奕怀、梁国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月5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邱奕怀、梁国荣等人驾车将被害人邓某1驾驶的载有手机的货柜车在广深高速西丽出口处拦停,梁国荣和犯罪嫌疑人“阿豹”、“阿峰”等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邓某1控制住,抢得手机后开车逃离现场。次日,邱奕怀将抢来的手机拿到深圳福田区华强北卖掉。根据被害人林某提供的出货单及送货单并经鉴定,上述被抢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3557956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邱奕怀、梁国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邱奕怀、梁国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邱奕怀、梁国荣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邱奕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梁国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上诉人邱奕怀上诉提出:1.本案没有向海关部门调取涉案货物从香港进入深圳的相关记录,原判以被害人林某提供的出货单和送货单认定抢劫数额不当,涉案货物的种类、数量需要查明。2.其认罪态度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上诉人梁国荣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邱奕怀是本案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并且是抢劫犯罪非法利益的获得者。梁国荣被骗参与抢劫,没有使用暴力,原判认定梁国荣为主犯错误。梁国荣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晚上7时许,上诉人邱奕怀纠集上诉人梁国荣和犯罪嫌疑人邱某(另案处理)、“阿豹”、“阿峰”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附近的一个餐厅预谋当晚抢劫被害人林某的手机。之后,邱奕怀叫邱某将其一辆粤B×××××的现代SUV小汽车钥匙交给梁国荣,由梁国荣负责开车拦截载有手机的货柜车。邱奕怀再将另一辆丰田花冠车钥匙交给邱某3,由邱某3负责接送他们。2016年1月5日23时30分左右,梁国荣驾驶粤B×××××现代SUV车将被害人邓某1驾驶的载有林某手机的货柜车在广深高速西丽出口处拦停,梁国荣和犯罪嫌疑人“阿豹”、“阿峰”等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邓某1控制住并带到现代车上。邱奕怀等人将被害人邓某1控制住后,由邱奕怀开着被害人邓某1的货柜车,梁国荣等人驾车带着被害人邓某1一起跟随邱奕怀由南光高速前往东莞。到了东莞凤岗东深二路的马路边后,邱奕怀等人将货柜车撬开,将货柜车上的手机搬到粤B×××××现代SUV车上,然后开车逃离现场。次日,邱奕怀将抢来的手机拿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卖掉。根据被害人林某提供的出货单及送货单,该批手机包括苹果5代、16G美版共666部;苹果5代、32G美版800部;苹果6代、16G美版共1000部;苹果6代、64G美版共806部,共计3272部。经鉴定,上述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355795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邓某1被抢劫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邱奕怀和梁国荣归案的经过。2.邱奕怀、梁国荣身份信息,证明邱奕怀、梁国荣的身份情况。3.邓某1伤情照片,证明邓某1受伤情况。4.林某提供的MOVS速递公司1月5日开具的送货单,证明涉案手机通过MOVS速递公司运输,送货单上记载了涉案手机的型号、规格及数量。5.由林某提供的面额为100万港元的恒生银行支票,林某称该支票在2015年12月8日抵押给“XX”作为取货押金之用途,但2016年1月5日被抢后,“XX”已经把该支票兑现。6.宏顺科贸(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苹果手机出货单,证明被抢手机的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与MOVS速递公司送货单记载的内容一致。出货单经证人项某签认。7.邱某2兴业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账户流水,证明邱某2兴业银行62××10账户、农业银行62×××19账户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5日的资金情况。8.梁国荣150××××3590手机号码2015年12月1日至2月29日的通话记录,证明梁国荣与邱奕怀的通话情况。9.涉案车辆粤Z×××××港、粤Z×××××港、粤B×××××高速路口出入记录,证明上述车辆于2016年1月5日当天的行驶路线一致。10.皇岗海关办公室关于反馈车辆通关情况的函,证明粤Z×××××/TH××车2016年1月4日23时43分进境,1月5日18时02分出境,23时28分进境。11.邱奕怀、梁国荣出入境信息,证明邱奕怀与梁国荣案发前后的出入境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邱某1(邱奕怀父亲)证言:邱奕怀的朋友有向我借过钱,前后一共借出约100多万元,现在还有几十万未还,没有借条。我之所以借钱给邱奕怀的朋友是因为对方有利息给我。邱奕怀的朋友存了50万元到邱某2账户,我以前向邱某2借过钱,她帮忙还我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邱奕怀的朋友还钱到我兴业银行的账户中,账号我不记得了。2.证人邱某2(邱奕怀妹妹)证言:邱奕怀没有叫我帮他理财,我没有拿过他的钱。我的农业银行账号62×××19在2016年1月13日有存过50万进去,那是我父亲邱某1叫我帮忙还他在农村商业银行的100万贷款,钱是谁存进去的我不知道,当天我父亲打电话给我,他说刚存到我账号中的50万是用来还石狮市农业商业银行的贷款。3.证人邓某2(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派出所辅警)证言:2016年1月6日凌晨2时15分左右,邓某1找我借手机拨打电话。4.证人陈某证言:我是邱奕怀的前女友,作案使用的现代SUV登记在我名下,基本是邱奕怀在开。2016年过年前,邱奕怀告诉我他与一个叫“大兴”的生意伙伴有矛盾,叫我把小孩看好。邱奕怀说大兴欠了他几十万,但具体什么矛盾他没有说。5.证人彭某证言:我认识新创建振达(亚洲)拓展有限公司的林生,他有时会叫我帮忙代管货物,一般代管一个晚上,第二天等他电话发货。被劫的手机是2016年1月5日晚上23时40分左右由新创建振达公司的员工项某在皇岗口岸皇御苑小区B出入口交给我的。我将手机放入我自己的货柜车内,再联系邓某1,叫他将车开到西丽新港停车场停放。1月6日凌晨2时接到邓某1电话,得知手机被抢。6.证人邱某3证言:邱奕怀称有人欠他70万元,对方是做手机生意的,当天晚上10时许香港的司机要从香港拉对方的手机过来深圳,要我和他们(邱奕怀、邱某、两名香港过来的男子)一起去把手机搞回来。后来邱奕怀说不用了,叫我在他们得手之后开车去接他们,他将丰田花冠车给了我。期间邱奕怀打电话叫我去西丽接他们,我开车去到西丽但没有找到他们,之后又接到电话称已经得手要去东莞开货柜车门,于是我去福田接邱奕怀和一香港男子。我是邱奕怀的工人,一个月5000元工资,邱奕怀事前没有承诺,事后也没有给我任何好处。年前给我5000元红包,我认为是过年的奖金。邱某也是帮邱奕怀开车送货的。(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邓某1陈述:我是被抢劫车辆的司机。2016年1月5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我在皇岗口岸旁的小区从彭姓司机手中接手被抢车辆,我不清楚车上装有什么货物,这车货第二天会回到皇岗口岸报关出香港,我只是把车再从停车场开到口岸给姓彭的司机。我从皇御苑附近上高速到西丽出口大约二十分钟左右,在西丽出口还没转上南海大道的上坡路段被人抢劫,我原本计划将车停放在新港维修服务中心。我当时被一辆黑色SUV拦下,车上有四名男子,三人穿迷彩服,手中都拿有类似水管的物体,另外一名穿便服的男子将警灯放在SUV车上,还闪灯。有人拉我车上右边驾驶位的车门,两个男子把我从车上拉下,我摔倒在地,两个男子扭住我的双臂,上了手铐,按住我的头部,我被他们推到车后排座位上,上车后就有人立即将头套戴在我头上,我什么东西都看不见。车走了一段路停下来,随后就听到货车发动机和卸货的声音,我一直在SUV车后排趴着没有动。之后有人拉我起来下车,往货车上推,推到后排躺着。感觉车上有两人,一人开车,另一个人把我双脚用东西绑住。开了十几二十分钟,车停了,我的头套被取下,接着又被东西缠住双眼,手铐也取下来,关上车门。对方走后我用剪刀将缠住眼睛、绑住双脚的东西弄掉,发现车辆停在一处大路边,找人问路才知道在东莞凤岗,于是在岗亭借治安员的电话通知彭司机和林经理。彭司机和调度员到达后,打开货柜检查,发现里面已经没有货物了。1月6日上午林经理电话告诉我要负责赔偿500万元,于是我决定报警。我后来听说被抢的是手机,价值差不多500万元。邓某1辨认出梁国荣就是将其从货柜车上拉下来的男子。2.被害人林某陈述:我因我公司运输的手机被抢一事到西丽派出所协助调查。我的公司是香港兴一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我是公司的董事,也就是老板。2016年1月6日凌晨我在大陆的司机邓某1打电话告诉我,他帮我拉手机去西丽停车场时被人抢了。因为我当时不在场,我委托公司的项某过来公安机关报案,后听说抢手机的人抓到了,但我又有事出国,这个月初才回香港,所以今天过来公安机关。被抢的手机是苹果5,16G美版共666部;苹果5,32G美版800部;苹果6,16G美版共1000部;苹果6,64G美版共806部;共计3272部,以上的手机都是二手手机,约八成新,都是在香港收购的。香港观塘区鸿图道商业大厦每层楼都有公司或个人批量出售美版的苹果5或苹果6手机。我在不同地方购买好手机后,统一到宏顺科贸(香港)有限公司开出货单。公司登记地址在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30号永星工业中心F座3202室,实际在九龙观塘区鸿图道1号1001室,没有联系电话。我们在该公司买了两千多台手机后加之前买的四百多台手机一共3272台,找他们的收货员开出货单。我收购二手手机是因为福建的XX叫我收购的,XX指定MOVS速递运输公司带货,我把手机交给他们,他们怎么运输进大陆我不清楚。我们在鸿图道买到货之后就联系MOVS速递运输公司的员工“哥仔”,跟他说是XX的货,他就会收下并帮忙运输。货到深圳后,“哥仔”就联系项某收货。我从中赚一点差价,一部手机我只赚到一元左右港币,运输一车手机,我只赚三四千元,运输全部由XX负责。这批货被抢后,我赔了XX三十多万加一百万的支票。出货时对方会给一张黄色的收据给我,当对方将货带到深圳后,我会将黄色的收据给回对方。我在香港将黄色收据交给了项某,现在黄色收据在MOVS运输公司。MOVS运输公司将货送到深圳后,项某负责收货,我听项某说,一共有16箱货。2011年到2013年期间邱奕怀在香港开了一间大新物流,我当时帮他管理司机和跟单。他还欠我一年的工资,约20万港币。他开的运输公司是否有运输手机到大陆销售我不清楚,我被抢的三千多部手机跟邱奕怀一点关系都没有。我没有欠邱奕怀的钱。3.被害人项某陈述:我是新创建振达(亚洲)拓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收货、运货。2016年1月5日23时40分左右,我在深圳皇岗口岸皇御苑小区B出入口将公司的手机交给彭某司机,手机都是用箱子包装的,大概有十多箱。1月6日早上接到彭的电话,得知手机被抢。被抢的手机是二手的苹果5、6手机,价值港币4231600元,这些手机都是2016年1月5日在香港购买的,是在香港一些旧手机回收点购买的,没有发票。我是按照公司老板的指示将手机交给彭某的,再由彭某负责将手机邮寄。我认识邱奕怀,他以前跟林某是生意合作伙伴,但不清楚是否有经济纠纷。(四)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为旧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557956元。(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深公(南)刑勘[2016]0312043号、深公(南)刑勘[2016]0107098号】,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对案发现场南山区广深高速西行西丽出口及被抢车辆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审讯视频录像,证明侦查机关依法进行讯问。2.广深高速西丽出口视频录像,证明被抢劫车辆及邱奕怀等人驾驶的车辆案发当天的行驶轨迹。3.邱奕怀与梁国荣的微信聊天记录。(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上诉人邱奕怀供述:2015年中,因为生意伙伴林某欠我几十万的货款,找他几次都没还钱,于是就想把他走私手机的货柜车截住,将手机卖给客户。我之前与林某一起做过走私手机生意,知道手机的来源和销售的路线,于是电话联系“阿荣”(梁国荣)、“阿峰”、“阿豹”帮忙截车,并答应每人三万元的好处。邱某和邱某3也有参与此事,当时我们六个人一起吃饭,我跟他们说有个香港朋友欠我几十万,他走私的手机当天晚上十点多要过来深圳,我叫他们几个帮我把香港朋友的手机抢过来。邱某与梁国荣等三人一起行动,邱某3负责开我的丰田车,不直接参与截持手机,等得手后开车过来接送我们并帮我送货。2016年1月5日晚上20时许,我叫“阿通”去华强北市场买黄色的闪灯、塑胶手扣、头套、手套等工具(作案后已丢弃),叫上梁国荣、“阿峰”、“阿豹”三人在皇御苑小区汇合,由梁国荣等三人驾驶现代SUV在前面,我驾驶从香港朋友借来的货柜车跟在后面,上了高速公路发现林某的货车后,梁国荣驾车将货车截停,“阿峰”、“阿豹”将司机带到现代SUV车上,我去开截持的货车,梁国荣开自己的货柜车。三部车到达凤岗后,找了个偏僻的地方,将截持货车里的手机全部搬到现代车上,手机有十多箱,总数量为3210部,有三星、苹果两个品牌,都是二手手机。“阿峰”将司机带回到截持货车上,我将自己借的货柜车停放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梁国荣等三人自己搭车离开,我开现代车到华强北附近将手机发给客户,之后回到皇岗口岸附近家中。第二天给梁国荣等三人每人三万元。我截持的手机是从香港走私进来的,我和林某以前是拍档,都是帮客户将手机从香港走私到深圳,现在两人闹矛盾各自做。我截持的3120部手机中,有2062部手机是我客户托我带进深圳的,剩下的1058部手机是林某的客户手机。我将2062部手机送到华强北各个店铺,赚取一万元的运输费,他的1058部手机拆散卖给不同的店铺,一共卖了60万左右,都是现金交易。扣除支付给梁国荣等人的好处费,我实际获得51万,都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了。邱奕怀辨认出梁国荣、邱某3。2.上诉人梁国荣供述:我是2009年10月份认识邱奕怀,二人在香港一间的士行上班。2015年底的时候,邱奕怀说他有个朋友叫“大兴”欠他几十万,叫我拦“大兴”的货柜车帮他追钱,我想到帮朋友的忙,就答应了邱奕怀。2016年1月5日晚上9时许,我和邱奕怀在福田区皇岗口岸附近的路边等,过了一会,邱奕怀的哥哥“阿群”开了一辆现代牌SUV过来,邱奕怀让我开SUV车,当时车上坐着“阿群”、“阿峰”和“阿豹”三个人,邱奕怀叫我开车到广深高速西丽出口处的边坡上等他的电话,之后我就开车上了广深高速,并于当晚23点左右到了西丽出口处的边坡上。半个小时左右,邱奕怀打电话给我说“大兴”的车刚过西丽的收费口,并告诉我车的特征,一会看到那辆货柜车后就开车把“大兴”的货柜车截停。截停车后,我和“阿峰”,“阿豹”三个人下车,走到“大兴”货柜车驾驶位旁边,“阿峰”叫司机开门,司机开了车门后“阿峰”和“阿豹”把司机带到SUV车上,邱奕怀上了“大兴”的货柜车,接着我开着邱奕怀的货柜车上了南光高速,跟着他一起走到东莞凤岗与深圳龙岗区交界的东深二路路边,邱奕怀叫我开车回福田区保税区的停车场。大概是凌晨三点多,邱奕怀叫了一个人开车过来接我去了罗湖向西村附近吃宵夜,当时“阿群”“阿峰”和“阿豹”已经在等我,我吃了宵夜后就各自回家了。我不知道邱奕怀开“大兴”的货柜车到什么地方卸货,我没见到他卸货。控制“大兴”货柜车司机是“阿峰”和“阿豹”,他们怎么控制我不清楚。邱奕怀没有给我报酬,我与邱奕怀没有经济往来。梁国荣辨认出邱奕怀。关于上诉人邱奕怀、梁国荣及梁国荣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邱奕怀上诉所提本案不应以林某提供的单据认定抢劫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林某提供了宏顺科贸(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出货单以及MOVS速递公司出具的送货单以证明被抢手机的数量及型号,以上书证内容相互吻合,且与林某、项某的证言以及邱奕怀归案后的第一次供述相互印证,原判据此认定被抢手机的数量及型号依法有据,对邱奕怀上诉所提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邱奕怀上诉所提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邱奕怀是抢劫犯意的提起者及抢劫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其准备作案工具,在案发当天纠合梁国荣、邱某、“阿豹”、“阿峰”等人抢劫手机,变卖手机所得赃款由其支配和使用,邱奕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且无法定减轻情节。邱奕怀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梁国荣及其辩护人所提梁国荣为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梁国荣虽系被纠合参与抢劫犯罪,没有参与销赃等环节,但其实施了拦截被抢货车的行为,并与“阿豹”、“阿峰”等人一起劫持邓某1,在抢劫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梁国荣为主犯并无不当。原判根据梁国荣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等对其处以相应刑罚,量刑适当。梁国荣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奕怀、梁国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邱奕怀、梁国荣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邱奕怀、梁国荣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邱奕怀、梁国荣上诉及梁国荣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王晓文审 判 员  刘伟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韶妍书 记 员  刘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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