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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魏祥玉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祥玉,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祥玉,女,回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宏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祥玉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市场监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除有部分商铺已被依法查封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开发的商铺因为存在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一时也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再   民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