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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邓强与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强,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俊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179号之一原告邓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妹,长沙县星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以北望新路以南开元鑫阁1栋1203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总经理。被告张俊杰,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强与被告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中,邓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0121民初41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张俊杰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长沙天华支行(账号:19×××55)存款28525.59元、长沙银行华瑞支行(账号:10×××10)存款203109.97元。现原、被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张俊杰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俊杰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长沙天华支行账号19×××55以及长沙银行华瑞支行账号10×××1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邓强所有的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常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