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俊东、康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俊东,康林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范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3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俊东,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林方,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范飞,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上诉人魏俊东因与被上诉人康林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范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魏俊东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魏俊东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俊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