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5015王柳与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柳,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015号原告:王柳,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周兵,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王柳诉被告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王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柳的撤诉申请属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王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汝玉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