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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立军、梁焕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军,梁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军,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梁焕华,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与被执行人梁焕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焕华已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焕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与被执行人梁焕华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尹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