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苏顺英与麻城市中驿锦园油厂、徐锦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顺英,麻城市中驿锦园油厂,徐锦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苏顺英,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委托代理人:余小惠,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麻城市中驿锦园油厂。法定代表人:徐锦园,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徐锦园,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苏顺英与麻城市中驿锦园油厂、徐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顺英已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鄂118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017年7月20日前应偿还的部分)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四个月内(即2017年12月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徐斌为上述借款本息担保。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则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