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司救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道谷、陈香花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道谷,陈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0司救执8号申请人鲍道谷,男,193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人陈香花,女,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鲍道谷、陈香花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鲍道谷、陈香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因被执行人杨灯福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年事已高且家庭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经审查查明,1998年12月18日下午,鲍雁芳(系两申请人儿子)因琐事被杨灯福打伤后脑勺,后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灯福抓获归案。2008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08)台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灯福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275000元。被告人杨灯福在支付了73000元后,余款202000元未能支付。后两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上述生效判决,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执行案件已程序终结。另查明,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给予两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5000元。上述事实,有(2008)台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大台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两申请人儿子鲍雁芳被伤害致死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275000元,被告人已实际支付了73000元,余款202000元因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执行案件已程序终结。根据申请人的村委会证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本案两申请人在已获得一次司法救助后,再次申请司法救助,严格来讲并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考虑到本案两申请人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可对其再次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鲍道谷、陈香花1.5万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