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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先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7)新2201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先平,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租住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哈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先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先平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微型双排机动车由连霍高速G30l骆驼圈子服���区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鉴定,被告人王先平每100毫升血液含乙醇127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先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新疆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被告人王先平的供述与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先平违反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未取得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先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