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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并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未发被执行人再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