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财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霍自海、张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自海,张成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83-1号申请人:霍自海,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张成杰,男,1978年2月28日,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做出了(2017)豫0928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赵宏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