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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财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霍自海、张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自海,张成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83-1号申请人:霍自海,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张成杰,男,1978年2月28日,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做出了(2017)豫0928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赵宏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