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模与莫世超、刘红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模,莫世超,刘红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313号原告:李模,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莫世超,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被告:刘红岩,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模与被告莫世超、刘红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模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世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模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