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四莲与代方军、余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四莲,代方军,余军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588号原告:丁四莲,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代方军,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余军霞,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丁四莲与被告代方军、余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丁四莲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四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四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四莲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