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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四莲与代方军、余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四莲,代方军,余军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588号原告:丁四莲,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代方军,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余军霞,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丁四莲与被告代方军、余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丁四莲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四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四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四莲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