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宝兴与张萍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兴,张萍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480号原告:赵宝兴,男,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张萍娟,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赵宝兴诉被告张萍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赵宝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