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付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付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被执行人付祥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付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只有工资收入并且已被另案件查扣,不宜执行,暂时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