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王春雷、朱洪亮、武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王春雷,朱洪亮,武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海涛,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春雷,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朱洪亮,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武海龙,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王海涛与王春雷、朱洪亮、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延法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武海龙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自2015年4月份起,至通知停止时止。至今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17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