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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王春雷、朱洪亮、武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王春雷,朱洪亮,武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海涛,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春雷,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朱洪亮,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武海龙,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王海涛与王春雷、朱洪亮、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延法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武海龙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自2015年4月份起,至通知停止时止。至今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17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