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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顺军、叶立宝与叶立宝、肖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军,叶立宝,肖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342号原告:郭顺军,男,生于1971年8月22日,汉族,居民。被告:叶立宝,男,生于1966年3月10日,汉族,居民。被告:肖安珍(叶立宝妻子),生于1969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军与被告叶立宝、肖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顺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郭顺军负担。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