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顺军、叶立宝与叶立宝、肖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军,叶立宝,肖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342号原告:郭顺军,男,生于1971年8月22日,汉族,居民。被告:叶立宝,男,生于1966年3月10日,汉族,居民。被告:肖安珍(叶立宝妻子),生于1969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军与被告叶立宝、肖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顺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郭顺军负担。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