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旭、李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56号被执行人张旭,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张旭、李强罚金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邢刑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旭、李强各并处罚金2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8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强已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旭经法院向金融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证卷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对被执行人张旭进行了“两限一录”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邢刑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