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8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蒙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某,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8执65号申请执行人蒙某某,男,1954年07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8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5年06月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蒙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8民初字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某某、张某某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55000.00元,承担诉讼费550.00元。申请人蒙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某某、张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黔2728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蒙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金世富审判员 冉瑞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夏菀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