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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姚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江,曾发亮,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卢新江,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曾发亮,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被执行人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湘泉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新江与被执行人曾发亮、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曾发亮、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发亮、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发亮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发亮与被执行人江元武、峡江县鑫海科技有限公司、陈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赣0823执294号案件中有执行标的款收入8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曾发亮在申请执行人曾发亮与被执行人江元武、峡江县鑫海科技有限公司、陈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赣0823执294号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款收入170974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