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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磊与杨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杨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2082号原告:李磊,男,1995年8月3日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龙,男,1988年9月12日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李磊与被告杨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286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因平时生活需要,多次在原告手里拿现金等累计2860元。被告因无钱偿还,于2017年3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都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依法呈诉贵院,敬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龙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杨龙在2015年至2017年间,因买轮胎、灌煤气、洗车、随礼等向原告李磊借款2860元的事实存在,有其2017年3月1日出具的借条为凭。此款被告杨龙未能归还。现原告李磊要求被告杨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龙偿还原告李磊借款28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瑞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