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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王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王洪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4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责人:陈吉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亮,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被告王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