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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柴见民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见民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81号罪犯柴见民,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苍山县。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苍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见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作出(2009)临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柴见民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柴见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全部履行。2017年5月12日,兰陵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兰陵司评字(2017)第07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柴见民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柴见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业务回执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柴见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无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见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