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先发与郭冲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发,郭冲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756号原告:郭先发,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被告:郭冲华,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原告郭先发与被告郭冲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郭先发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先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先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先发负担。审判员 贺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小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