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波劲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晶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劲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劲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长元路。组织机构代码:66206735-1。法定代表人:吴夏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晶金,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宁波劲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晶金(2017)浙0281执2450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劲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劲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