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保成与被执行人王平、杨玉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成,王平,杨玉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董保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执行人杨玉影,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申请人董保成与被执行人王平、杨玉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