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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保成与被执行人王平、杨玉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成,王平,杨玉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董保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执行人杨玉影,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申请人董保成与被执行人王平、杨玉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