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魏军友与王清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军友,王清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魏军友,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住赤壁市赤马港。被执行人:王清阶,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军友与被执行人王清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已履行21000元,利息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军友同意终结(2016)鄂1281执57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石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