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建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933号被执行人:钟建忠,别名阿忠,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丽遂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建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执行人罚金80000元未缴纳,为此,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27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建忠采取司法拘留15天强制措施但仍未履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