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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小宁与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宁,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764号原告:孙小宁,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战生,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韩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授权。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代表人:梁建鹏,系该组组长。被告: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住所:韩城市龙门镇。法定代表人:王根深,系该镇镇长。原告孙小宁与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被告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小宁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小宁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贺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