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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大明、张维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明,张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陈大明,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张维武,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陈大明与张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5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张维武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同年11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张维武与董文青共同共有商品房一套(位于天长市××室),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维武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