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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可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可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34R。法定代理人:侯某,院长。被告:可树平,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茆文正与可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皖1125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可树平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1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向可树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1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36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前述法律义务。经查,可树平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24×××24账户内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可树平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4账户内的存款13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