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琴、夏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琴,夏著文,翟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2220号申请人:谢琴,女,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夏著文,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翟林梅,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人谢琴诉被申请人夏著文、翟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琴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夏著文、翟林梅价值20万元。申请人谢琴以位于芜湖县湾沚镇东湖路阳光花园住宅一套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夏著文、翟林梅价值2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夏著文、翟林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阿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