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瑞友与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友,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670—1号原告:陈瑞友,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杨伟,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陈瑞友诉被告杨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杨伟驾驶的无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伟驾驶的无牌大中型拖拉机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