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姚玉森申请执行杨永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森,杨永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姚玉森(曾用名姚润森),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弥渡县红岩镇章岗村委会闵新村100号。被执行人杨永仙,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新街村委会大陈家营村117号。关于姚玉森与杨永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0日,姚玉森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种子款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仙于2017年8月4日自觉履行种子款9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方已领取案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