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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徐顺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徐顺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376号原告王志勇,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中原路玉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徐顺普,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徐顺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顺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王志勇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焦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