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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振强、孙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强,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振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被执行人:孙伟,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刘振强与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