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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宝娟与李友番、卞安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娟,李友番,卞安琴,李桂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朱宝娟,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凤来,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友番,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卞安琴,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李桂鹏,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朱宝娟与被执行人李友番、卞安琴、李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3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友番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宝娟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717元,律师费9000元;由卞安琴、李桂鹏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三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李友番、卞安琴名下的位于扬州市邗江北路78号锦苑.世家3-14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受偿。后三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朱宝娟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三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有扬州飞华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和朱荣朝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朱宝娟于2017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03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