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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烦与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烦,王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1777号原告:吴烦,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玉刚,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吴烦诉被告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开“彩票店”需用流动资金,想借原告些钱,原告借给被告46000元,并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给原告打一借条:“今借吴烦46000元整(肆万陆仟元整)借款人王玉刚。”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后又电话不接“彩票店”关门,故起诉来院。被告王玉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因被告王玉刚向原告吴烦借款7万元后剩余46000元未还,2015年10月24日,被告王玉刚向原告吴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吴烦46000(肆万陆千元整),借款人王玉刚,2015年10月24日。该借条还由马某作为见证人签名。因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还款,被告在原告主张后,应返还借款,由于被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故被告并应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烦返还借款46000元,并支付46000元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王玉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10元,由被告王玉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淼 搜索“”